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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立即停止使用虚拟货币“挖矿”设备,依法没收

浙江省发改委于3月29日发布《省司法厅关于更新虚拟货币“挖矿”设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切实防止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开展。针对虚拟货币存在的风险隐患,精准整治“挖矿”活动,以重点突破推动整体进展,现就虚拟货币“挖矿”设备整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能耗和碳排放量大浙江省虚拟挖矿政策,对国民经济活动贡献低。 “挖矿”设备一般应包括电子计算设备(如显卡、主板等)、“挖矿”软件和矿池访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FPGA)矿机、中央处理器(CPU))矿机、显卡(GPU)矿机、专用集成电路(ASIC)矿机等。

二、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的相关规定,使用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将立即停止,并立即停止使用虚拟货币“挖矿”设备。被没收。企业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三、行政执法文书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浙江省常用行政执法文书参考文体的通知》执行”(浙富发发〔2017〕25号)。没收等相关文件,执行见附件1-4。依法没收的物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有关单位要根据工作要求制定工作计划,细化职责分工浙江省虚拟挖矿政策,做好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排查。省节能部门指导地方政府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行政执法。

据了解,浙江省发改委于2月14日对虚拟货币“挖矿”实施部分限制,虚拟货币“挖矿”用电量实行差别电价,涨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0 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