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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建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判决

公诉机关为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建华,男,河南省潢川县人。 2010年4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0年5月1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 目前被关押在通许县看守所。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刑便通检字(2010)刑字第147号,以被告人韩建华犯组织、领导传销罪,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定检察官张杰路出庭支持起诉,被告人韩建华及其辩护人尚慧清出庭参加诉讼。 现在审判结束了。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初,被告人韩建华赴辽宁沉阳参加中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统一教育网”(原LF公司VS教育网, 2006年因涉嫌非法传销被关停),韩建华赔付1万元。 袁某取得郑州代理资格后,积极联系原LF公司代理商和老会员,建立学习商务QQ群,以传统模式统一销售远程教育学习卡(即每售出一套教育网络学习卡获奖励200元),由于网站以电子货币形式进行交易,兑换现金并不容易。 韩建华利润微薄,手里还积压了2.6万电子币。 2008年10月,韩建华在其代办业务平台上看到一则公告,称近期有人发现有人利用教育网进行非法传销,提醒代办和会员不要上当。 并公布了存在非法传销的LF公司网站。 韩建华打开后,看到了公司的奖励计划,承诺将教育网电子货币快速兑换成现金,每张统一教育网学习卡销售一套1680元,每张可返还10元现金。天,170天后,每发展一个会员奖励150元,两区发展3个会员奖励230元。 元。 之后,韩建华为从中获利比特币诈骗案刑法,明知LF公司为非法网站,仍主动通过电话或QQ群向原VS代理商及会员发布LF公司信息及奖金制度,并前往洛阳通许等地亲自授课会员,以返利销售的方式销售教育网卡,一步步赚取利润,吸引会员加入。 前期开发人员支付1680元后,承诺返还的款项按照预定系统返还至注册用户账户。 杨桂玲、姜吉吉、王玉梅、霍小婷等人见能赚钱,就挂了10单,50单不等,将钱汇到韩建华给的农行龙源林账户。 然而,登记后不久,2009年7月中旬,用于退钱的办公管理系统被关闭,至今未开通,导致江中等人被骗走现金10余万元。 2008年11月至2009年7月中旬该网站运营期间,韩建华被列为A级传销,非法获利920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建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明知其行为涉及非法传销,主动采用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人数作为报酬或报酬的依据。回扣以获得高额利润。 为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从中获取非法收入,扰乱国家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一”。 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韩建华辩称我不是A级,因为我不懂法,触犯了法律。 现在我非常后悔,请求法院从轻处理,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所列的违法所得数额有误,第11、13项重复计算。 第32笔交易的发生时间超出了指控的时间范围,不应计入“违法所得”。 被告人的“违法收入”抵扣实际支出后,非但没有收入,反而损失了35847.5元。 另外,被告人不属于甲类,至多属于丙类,而且被告人是初犯或偶犯,认罪态度好,悔罪较深,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发现,2008年10月,韩建华在其代理业务平台上看到一则公告,称近期有人发现有人利用教育网进行非法传销,提醒代理人和会员不要上当受骗. 并公布了存在非法传销的LF公司网站。 韩建华打开后,看到了公司的奖励计划,承诺将教育网电子货币快速兑换成现金,每张统一教育网学习卡销售一套1680元,每张可返还10元现金。天,170天后,每发展一个会员奖励150元,两区发展3个会员奖励230元。 元。 之后,韩建华为从中获利,明知LF公司为非法网站,仍主动通过电话或QQ群向原VS代理商及会员发布LF公司信息及奖金制度,并前往洛阳通许等地亲自授课会员,以返利销售的方式销售教育网卡,一步步赚取利润,吸引会员加入。 前期开发人员支付1680元后,承诺返还的款项按照预定系统返还至注册用户账户。 杨桂玲、姜吉吉、王玉梅、霍小婷等人见能赚钱,就挂了10单,50单不等,将钱汇到韩建华给的农行龙源林账户。 然而,登记后不久,2009年7月中旬,用于退钱的办公管理系统被关闭,至今未开通,导致江中等人被骗走现金10余万元。 2008年11月至2009年7月中旬该网站运营期间,韩建华组织、领导传销30余人,级别在三级以上,非法获利90552.39元。

上述事实经被告人供述、被害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卷宗证据证实,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建华明知其行为涉及非法传销,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仍积极采用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人数作为报酬或回扣的依据。 ,从而引诱参与者继续怂恿他人参与,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比特币诈骗案刑法,扰乱国家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 控方的指控被认定有罪,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关于第11、13笔重复计算,被告人系初犯或偶犯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其他辩护意见不成立的,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韩建华认罪态度良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第6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建华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罚款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2、追缴违法所得90552.39元。

(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羁押的,羁押1日算1日。即4月起2010 年 9 月至 2010 年 11 月 8 日)。

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李艳法官

范存海法官

郝善林法官

2010 年 10 月 22 日

文员李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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